为进一步简化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流程,规范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报销,根据巴彦淖尔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01
异地就医备案程序
(一)异地长期打工或居住(不含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原件或身份证原件、填写《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即可在窗口办理备案;
(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社保卡原件、填写《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即可在窗口办理备案;
(三)转诊的参保人员:参保患者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材料,二代社保卡原件或身份证原件、填写《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即可办理备案;
(四)参保人员因病情急、危、重症或者急救等特殊原因,在市外住院治疗的,其委托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异地就医备案或电话备案登记;
(五)长期连续放、化疗的恶性肿瘤患者,在市外同一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每年办理一次转院登记备案手续即可。
02
异地就医报销原则
(一)转医院应为跨省或自医院,已办理备案的异地长期打工或居医院应为跨医院;
(二)急、危、重症或急救患者市医院,报销时需提供急、危、重症证明和本次住院的合规医疗票据。
03
异地就医报销政策
(一)符合以上异地就医备案程序和原则的参保人,其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市外转诊起付线和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二)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城乡居民参保患者,所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40%后按照市外转诊政策进行报销;
(三)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城镇职工参保患者,所发生的的住院医疗费用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20%后按照市外转诊政策进行报销;
(四)非医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和不合规医疗票据不予报销。
04
异地就医报销程序
持社会保障卡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患者,在就医地医疗机构现场直报,未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城乡居民转外参保患者在出院后12个月内到所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城镇职工在出院后12个月内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过期不予办理。办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社会保障卡或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三)合规住院发票的原件;
赶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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