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巴彦淖尔市生育保险宣传提纲

发布时间:2021/8/5 14: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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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范围。

巴彦淖尔市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均须参加生育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育龄妇女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二、生育保险实行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推进,合并缴费,分账运行原则。

三、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四、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1、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3、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4、财政补贴;

5、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五、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医疗保险费基数0.5%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额、差额拨款),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0.1%缴纳生育保险费。

六、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㈠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标准报销。正常产不超过元;难产(侧切)不超过元;剖腹产不超过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元。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不超过元;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引产)的为元;放置宫内节器不超过元;绝育手术不超过元,绝育复通手术不超过0元。

因生育输血者,其输血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30%报销,但最高不超过0元。

㈡生育津贴:享受生育津贴的标准

①生产期间未发放工资的生育保险职工,以本人当年月缴费基数为标准除以30天,以每天的金额为生育津贴标准,共享受98天。 

例如:XX职工,当年月缴费基数为元,津贴标准为:元÷30(天)×98(天)=元

②产妇在生产期间,单位提供产假期间工资发放证明的,生育津贴按照差额部分进行补贴。

例如:XX职工,在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发放待遇元,其生育津贴为:元-元=元

㈢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补助标准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发。

例如:年的社平工资为元,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标准为:元×10%=.6元。

说明: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当年月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不同,享受的待遇种类和金额不尽相同。

1、按照0.1%缴费的用人单位(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女生育职工只享受生育医疗报销待遇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2、按照0.5%缴费的用人单位(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均可享受。

七、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具备的条件:

㈠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

㈢用人单位或生育职工应当自生育之日起1年内申办生育保险待遇,逾期申办的,社保经办机构不予办理。

㈣生育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八、办事程序及所需资料:

㈠单位工作人员或生育职工本人携带所需资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楼四楼室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

㈡申请人填写“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㈢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各科室的职责职能对其进行初审、复审。

㈣分管领导审批签字。

㈤财务科支付。

附:申请所需资料

①生育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及复印件;

③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诊断证明及复印件;

④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疗费结算发票原件;

⑤难产(侧切)或剖腹产的,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或诊断书复印件;

⑥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配偶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可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

⑦企业单位女职工生育者需提供产假期间工资发放证明;

⑧审核通过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结算发票原件留存)。

九、符合下列条件,男职工配偶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㈠男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㈢男职工配偶不在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之内。

十、凡参加生育保险,符合政策生育的女职工,应在所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生产。

十一、生育保险待遇原则上由生育职工本人领取,如遇特殊情况委托他人领取的,需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被委托人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必须持委托人单位相关证明。

十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生育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除补缴欠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未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用人单位所属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

十三、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二款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35

        巴彦淖尔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一八年六月一日(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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