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各类企业:
集体协商制度是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做好集体协商工作对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更加重要意义。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重要论述和自治区工会十一大各项安排部署,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就年开展企业集体协商工作事宜向你们发出提示函。请尚未开展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到期需要续签或需要调整重新签订的企业,尽快响应工会要约或主动向企业工会提出要约,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技术技能培训、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和福利待遇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请具备条件的行业、区域,实施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在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系统和所在地工会备案。疫情期间,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时,企业与企业工会尽量减少接触性协商形式,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做好协商前的沟通对接工作,提高双方协商效率。对还未全面复工的企业,企业和企业工会尽量通过电视电话、网络平台等形式开展集体协商。特此函告巴彦淖尔市总工会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彦淖尔市工商联
年3月11日
长按
转载请注明:http://www.bayannurzx.com/bynryy/100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