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号),现就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以及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本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二、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补缴养老保险欠费时,同时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号)规定补缴利息。
四、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五、自治区及各盟市有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费用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年3月26日
文字:李恩泽榕蔚
编辑:石政勇校对:屈加曼徐嫣璐审核:陈焕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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