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
1.考试科目
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语文(蒙古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道德与法治、历史)、理科综合(物理、化学)共5卷7科,体育、理化实验操作以及美术、音乐。蒙语授课考生加试汉语文。八年级考试科目为生物、地理、信息技术,生物、地理两科一张试卷,考试成绩将按60%折算计入下一年度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总成绩,信息技术考试成绩将按10%折算计入下一年度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总成绩。
2.考试形式
(1)语文(蒙古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文科综合(道德与法治、历史)、理科综合(物理、化学)、汉语文、八年级生物及地理实行纸笔考试(闭卷);英语学科另设听力测试。
(2)体育测试和实验操作分别由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和市教育技术中心组织测评。
(3)音乐、美术由初中学校组织,以随堂测试的方式完成。测试成绩由旗县区教育局汇总后,报送市教育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
(4)八年级信息技术考试采用上机操作考试,题库自动组卷,学生答完网上提交,系统自动给分。
(5)普通高中音乐、美术、体育等各类特长生术科测试由学校自行组织,测试时间安排在文化课考试后进行,测试结果于7月12日前报市教育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
(6)足球特长生录取由市教育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组织实施,足球特长生录取办法另文下发。
3.考试时间及科目安排
4.学业考试时长及卷面计分办法
(1)八年级考试时长及卷面计分办法
(2)初中毕业生考试时长及卷面计分办法
(二)综合素质评价
汉语授课的初中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蒙语授课的初中学生不进行综合素质评价。
1.评价内容
根据我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发展的实际,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整合为“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实践与创新”5个维度进行评价。
2.评价方法
以“巴彦淖尔市初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系统”为载体,以学生在校三年的日常表现为依据,每学期对学生上学期的表现情况进行评价(初三第二学期不评价),每次评价都包括学生自评、同学互评、教师评价和学校评价。
3.评价结果
(1)综合素质评价系统自动将每班所有学生“初中毕业时的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按降序排列,按比例转化为等第成绩,即“优秀”50%、“良好”30%、“合格”15-20%、“待提高”不超过5%,严格控制“待提高”等级,除有严重违纪情况的学生外,一般不评“待提高”等级。
(2)具有我市户籍在外地就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报名参加中考,其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依据学生在初中阶段取得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及标志性成果等相关材料认定,相关材料需经原就读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出具书面证明,由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与八年级生物、地理结业考试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
(3)初中阶段从外地转入我市就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学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不满五次的,由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与八年级生物、地理结业考试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其现有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综合认定其毕业等第成绩。
(三)考务、评卷、成绩通知和试卷复查
1.考务、评卷和登分:考务工作由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组织,阅卷工作由市教师发展中心统一组织。继续实行中考网上阅卷,试题和答卷分离,考生使用统一的答题纸进行答题,提高评卷质量和效率。
2.成绩通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市教育局通过中考服务平台统一向考生公布。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由学校向考生公布。
3.试卷复查:
(1)考生对自己中考笔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于成绩公布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出试卷复查申请(申请方式详见中考服务平台),市教师发展中心于考生提出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过中考服务平台将复查结果反馈给考生。
(2)复查项目为考生答题纸与扫描图像内容是否一致,有无漏评,成绩有无漏登、漏统,不涉及试题内容。
(3)除指定工作人员外,考生本人、家长及其他人员一律不准接触纸质和电子试卷。
五、成绩呈现
(一)蒙语授课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采用实际分数呈现,音乐、美术采用“合格”或“不合格”方式呈现。
(二)汉语授课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采用等级制呈现,分为A+(15%)、A(15%)、B+(20%)、B(20%)、C+(15%)、C(10%)、D(5%)共七个等级,0分不计等级;综合素质评价采用A(优秀)、B(良好)、C(合格)、D(待提高)四个等级呈现;音乐、美术采用“合格”或“不合格”方式呈现。
(三)初中八年级生物及地理结业考试成绩以60%折算计入年度中考总成绩,信息技术考试成绩以10%折算计入年度中考总成绩。
六、招生录取
(一)蒙语授课普通高中招生依据蒙古语文、数学、汉语文、英语、文科综合(道德与法治、历史)、理科综合(物理、化学)、生物及地理、体育测试、理化实验操作、信息技术实际分数录取。
(二)汉语授课普通高中招生依据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文科综合(道德与法治、历史)、理科综合(物理、化学)、生物及地理、体育测试、理化实验操作、信息技术、综合素质评价实际分数录取。其中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等第成绩A、B、C、D分别按照20分、15分、12分、10分计入学生中考总成绩。
(三)普通高中招收参加年巴彦淖尔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中考)的初中毕业生。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所属中等职业学校跨盟市、跨区招生按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凡报考我市普通高中的考生,都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
(四)中考政策加分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执行(附件1)。
(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继续实行中考成绩公布后网上填报志愿,为考生和家长提供便利条件,提高考生志愿填报的准确率,网报志愿和录取办法另行通知。
七、加强防疫措施落实
(一)各旗县区教育局和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厅〔〕8号)要求,精准高效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1.做好人员筛查,落实防控设施。各旗县区要对本行政区域报名考生、拟设考点、拟使用监考人员、考务人员等进行整体摸排,准确掌握本人及其共同生活亲属的近期接触人群、身体状况等,要列出清单,实行台账管理。全体考生和工作人员要申报考前14天本人健康状况、体温情况和是否有与确诊或疑似患者密切接触情况。每考点均应配备专职救护防疫人员,一次性口罩、消毒液、体温枪等设备。试卷分发、出库、入库等环节要通过紫外线杀菌灯进行消毒杀菌。
2.严格考场考试管理。科学设置考场,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适当增加考点考场数量,每天早、中、晚各消毒一次并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各考点在每科开考前要组织考生和工作人员有序进入考点,进行逐一核查和体温测试。发现工作人员发热要阻止其进入考点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隔离处理;发现考生发热要立即启用备用考场,考试结束后进行隔离处理。
3.针对中考期间可能发生的高温和灾害天气,各旗县区教育局和招生考试机构要提前做好防暑降温和应对灾害天气预案准备,组织考务人员开展灾害天气应急演练,全力保障中考安全平稳顺利进行。要全面开展考务管理排查,切实排除各类风险隐患,确保考务组织管理工作安全有序。
(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审慎研究制定音体美特长生测试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测试前,各地各校要加强对考生、考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测试全过程的安全检查与管理。
八、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招生纪律
(一)牢固树立全市教育“一盘棋”的理念,确保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八年级生物、地理结业考试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中统一思想、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二)各旗县区教育局和学校必须充分认识中考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要及时、全面、广泛地做好宣传工作,初中学校要将高中招生考试的有关政策印制“明白纸”,一式两份发放给考生和家长,并由考生和家长签字后,交初中学校留存一份备查,确保每一名考生和家长都熟知相关政策要求。
(三)各初中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毕业年级要开齐、开足、开好规定的课程、课时,不得提前结课。要树立正确的质量观和政绩观,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要缓解因考试对师生形成过重的心理压力,防止在籍学生流失。
(四)各初中学校严禁以任何理由限制本校初中毕业学生以本校名义参加中考,市教育局将对所有在籍初中应届毕业生未参加中考报名的原因进行核对,对劝退或强迫学生提前离校的教师、校长,一经举报查实,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
(五)各普通高中在招生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附件2),严格控制班容量,严禁超计划招生,对擅自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六)各普通高中在招生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十个严禁”纪律要求,即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录取未在本盟市参加中考的初中毕业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联合招生或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和借读生;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普通高中招收高三复读生,举办补习班;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七)各普通高中在招生完成后,应在学生报到1个月内为学生办理学籍续接手续,做到学籍信息互通、统一管理,禁止发生人籍分离现象,在校学生建立考籍必须以学籍为依据,严禁学校为违规录取的学生办理学籍和考籍。对未经批准私自接收未办理学籍的学生或弄虚作假为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办理学籍的,一经发现,市教育局将启用问责程序,严肃处理。
(八)各旗县区教育局要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家长、考生的申诉,保证中招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市教育局监督投诉74
九、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
年普通高中录取享受政策性加分项目及考生资格审核认定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基二〔〕4号)精神,结合我市中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分项目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细则》(政〔〕48号)相关要求,现役军人子女在中考录取时加10分。在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曾在上述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在中考录取时加20分。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细则(暂行)》(内应急发〔〕29号)有关规定,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参加中考,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标准执行。
(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办法》(内公办〔〕51号)有关规定,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中考,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标准执行。
(四)根据《司法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的通知》(司办通〔〕32号)有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烈士、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子女参加中考,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标准执行。
(五)年、年因公感染“非典”死亡或持有“非典”伤残证人员子女在中考录取时加10分。
(六)农村教师子女在中考录取时加10分。
(七)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学生在中考录取时加10分。
(八)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在中考录取时加10分。
(九)符合以上多项优待条件的,只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
二、审核认定程序
(一)军人子女按《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细则》规定,由家长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由部队政治工作机关出具证明,由学生所属旗县区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公示办理。
(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按《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细则》规定,由家长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由消防救援队伍支队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学生所属旗县区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公示办理。
(三)符合政策的公安民警子女按《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由家长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由民警所在公安机关政工部门逐级上报市公安局,出具优待证明,由学生所属旗县区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公示办理。
(四)符合政策的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子女按《司法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的通知》规定,由家长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由人民警察所在司法行政机关逐级上报市司法局,出具优待证明,由学生所属旗县区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公示办理。
(五)农村教师子女,由教师所在学校所属教育局出具证明,由学生所属旗县区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公示办理。
(六)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学生向学校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户口簿户主及考生页复印件,一份学校留存、一份旗县区教育局留存)供学校初审,学校初审完毕后汇总提交旗县区教育局复审,旗县区教育局报市教育局公示办理。
(七)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由市侨务部门和台湾事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由学生所属旗县区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公示办理。
三、相关要求
(一)各旗县区教育局以及相关部门于6月1日前将符合政策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册纸质版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市教育局将复审后的加分学生名单于6月中旬在“巴彦淖尔市教育网”进行公示。
(二)超出审核时限(6月1日)的,一律不予追加;对于伪造加分证件的,一经发现,除取消加分外,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2
备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的通知》(内教基函〔〕13号)精神,对年巴彦淖尔市普通高中跨区域招生计划作出如下统筹:内师大附中巴彦淖尔分校实验班、巴彦淖尔市衡越实验中学(民办)面向全市招生。巴彦淖尔市第一中学、临河区第一中学、奋斗中学3所自治区示范性高中可从所在地外旗县区招20人,每旗县区不得超过5人,按志愿未能足额跨区域录取的学校,不足名额从本旗县区录取。其他所有普通高中均不得跨旗县区招生。
附件3
年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与八年级生物、地理、信息技术结业考试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日程表
文字:屈加曼
编辑:蔺芝增
校对:石政勇
审核:廖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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