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行公告
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自觉履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据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官方微博、、报纸、广播、电视、法院公告栏、资讯发布会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曝光,依法对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诚信系统记录等方面启动执行联动制约机制,予以信用惩戒。纳入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不得旅游、度假;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担任或受聘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中高级管理人员;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
本公告所列被执行人已被我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到五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希望知情人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人民法院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情节严重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涉及监察范围的公职人员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由人民法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公告后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本院将定期统一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
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在此,我们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必须自觉履行,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和人身自由代价。同时,也请申请执行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寻找被执行人,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原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特此公告
五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来源: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人民法院
作者/来源:掌上巴彦淖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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