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年8月王某调动至某单位工作,并与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身份证记载出生年月为年2月,人事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年6月。单位以王某身份证年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到社保部门办理退休事宜遭到拒绝,该单位内部出具了一份《关于王某同志退休的通知》,称王某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退休人员管理。该单位按照事业单位退休费标准,自行核算了王某的“退休费”,并从“退休费”中继续扣缴申请人企业在职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王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单位恢复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至年5月。
争议焦点
身份证和档案年龄不一致,到底该按哪个年龄办退休?
仲裁处理结果及理由
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8号)文件明确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本案中,王某的身份证出生年月为年2月,其人事档案中月3月15日《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登记表》中,最先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年6月,按照该规定,应认定王某出生年月为年6月。单位作出关于王某退休的通知与仍为其缴纳企业在职职工社会保险的行为相矛盾,故单位应当继续按照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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