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实施的“史上最严环保法”,在巴彦淖尔市开始发威——目前,当地已对一家违法排污的供热公司实施“按日计罚”,另将两家违法企业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环境违法行为一日不休,罚款惩处一日不停——新环保法中规定的“按日计罚”严厉措施,极大地提升了环境违法成本。今年1月27日,巴彦淖尔市五原县环保局现场监察时,发现五原宏珠环保热电公司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当即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罚款2万元,督促其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确保烟气达标排放,但2月25日复查发现该公司仍未改正,遂依法对其年1月28日至2月25日的违法排污行为实施按日连续行政处罚,29天罚款58万元。3月8日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未改正,环境监察部门决定继续依法实施按日连续行政处罚,对其11天内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2万元。
此外,巴彦淖尔市还将两家小塑料厂严重违法的环保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位于临河区城关镇建丰一社的王永刚、朱玉莲两家小塑料厂,设备简单、设施简陋,年建厂时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无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年7月5日,临河区政府和环保局下发限期搬迁的决定,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防止污染扩大,并于年8月5日对其采取断电措施,依法强制关闭。然而,年8月28日和年3月3日的执法检查发现,这两家小塑料厂擅自接通电源恢复生产,其行为严重违法,当地环境监察部门迅速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核实这两家企业违反了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第二、第三款的规定,遂依据公安部、工信部、环保部、农业部、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行政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将两家企业的违法案件于年3月23日移送临河区公安局,目前已立案处理。(记者黄永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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