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2/20 14:33:47
为提高巴彦淖尔市雷电灾害防御能力,根据《气象法》《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防雷安全工作实际,现将年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有关工作要求通告如下:一、防雷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履行所辖区域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防雷安全监督管理。二、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以下范围内的防雷装置应当进行检测:1.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内部设施设备;2.易燃易爆危化品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如油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充装站、炸药雷管库等;3.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如医院、学校、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体育场馆等;4.工业厂房、物资仓库、矿区、旅游景点、大型露天演艺场所、露天堆场和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如塔吊、升降机)等;5.各类通信设施、网络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监控系统、广播电视设施等;6.市政公共设施,如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户外广告、照明灯饰设施等;7.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必须进行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其他设施和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三、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是防雷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手段,防雷装置的使用、维护、产权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规定,委托具有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且信誉良好、技术过硬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测,组织做好本单位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四、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规范检测流程,逐项落实技术要求,确保服务质量;对于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的整改意见,并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有关单位应依据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完善防雷装置,消除防雷安全隐患。五、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必须依法持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检测活动。严禁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防雷检测活动;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严禁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严禁检测单位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六、市气象主管机构将适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工作进行抽查督查,并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1.在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2.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的;3.应当组织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而未开展检测的;4.经检测不合格且逾期未整改的。凡因防雷装置不合格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特此通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气象局年3月11日
来源:巴彦淖尔气象
编辑乔鸿校对史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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