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巴彦淖尔一天然气公司用不合格

发布时间:2021/8/26 11: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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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年1月4日,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巴彦淖尔市“”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投诉流转单三份,均投诉五原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使用的CNG加气机计量不准。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五原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违法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巴彦淖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工作人员对该公司被消费者投诉的加气机进行重新检定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果为不合格,流量区示值误差为+16.64%(已经超出允差范围)且该台加气机质量流量计上无铅封。该台加气机共销售立方天然气,销售价3.1元/立方,货值金额为.4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8元,并处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本案中,该天然气有限公司破坏加气机铅封、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如果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将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没收该计量器具。

(五)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法治巴彦淖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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